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六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