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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