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第五十九条独立法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