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