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复制、发行电子出版物; (六)责令收回电子出版物;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