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年度核验

第五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因违反出版管理法规,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三)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四)曾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认真整改,仍存在违法问题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开展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暂缓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对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予以登记;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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