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第四十九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经批准获得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之日起90日内未使用的,须向发放该委托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