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

第四十九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经批准获得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之日起90日内未使用的,须向发放该委托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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