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

第四十七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应当保证开具的复制委托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须将开具的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复制委托书。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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