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第四十六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必须使用复制委托书,并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 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