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

第四十六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必须使用复制委托书,并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 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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