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第四十五条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