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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