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非卖品管理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