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四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进口管理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