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四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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