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