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