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内容简介、出版者名称、地址、进口数量等; (二)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申请单位关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审读报告; (四)进口电子出版物的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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