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进口管理第三十八条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