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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