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