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出版单位申请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应提交申请书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 申请书应当载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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