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发放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和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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