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在该电子出版物出版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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