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出版管理第三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在该电子出版物出版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