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载体形态、内容简介、合作双方名称、基本情况、合作方式等,并附拟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有关文字内容、图片等材料; (二)合作意向书; (三)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载体形态、内容简介、合作双方名称、基本情况、合作方式等,并附拟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有关文字内容、图片等材料; (二)合作意向书; (三)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