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出版管理第二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