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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