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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