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