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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