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出版管理第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