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六条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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