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第十六条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