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五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栏目设置、文种等; (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出版配报纸、期刊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还须报送报纸、期刊样本。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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