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四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本规定所称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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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