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登记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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