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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