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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