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识、标牌样式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可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的等级标识、标牌样式,自行制作简洁醒目、庄重大方、具有自身特点的等级标牌。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将等级标牌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其等级标识、标牌。
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识、标牌样式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可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的等级标识、标牌样式,自行制作简洁醒目、庄重大方、具有自身特点的等级标牌。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将等级标牌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其等级标识、标牌。
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