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识、标牌样式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可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的等级标识、标牌样式,自行制作简洁醒目、庄重大方、具有自身特点的等级标牌。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将等级标牌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其等级标识、标牌。

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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