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品质检验。品质检验及其标准、方法等应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进口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进出口汽车品质检验规程》(SN/T0791-1999)检验。 整批第一次进口的新型号汽车总数大于300台(含300台,按同一合同、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厂家计算)或总值大于一百万美元(含一百万美元)的必须实施品质检验。 批量总数小于300台或总值小于一百万美元的新型号进口汽车和非首次进口的汽车,海关视质量情况,对品质进行抽查检验。 品质检验的情况应抄报海关总署及有关主管海关。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