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一般项目检验。在进口汽车入境时逐台核查安全标志,并进行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随车工具、技术文件和零备件等项目的检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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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