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入境口岸后,应当凭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口岸海关报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