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入境口岸后,应当凭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口岸海关报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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