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直属海关每半年将进口汽车质量分析报海关总署,并于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以前报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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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