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各直属海关每半年将进口汽车质量分析报海关总署,并于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以前报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