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海关对未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或者虽然已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书但未加贴检验检疫安全标志的、未按本办法检验登记的进口汽车,按《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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