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对进口汽车实施品质检验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 经检验不合格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部门对外索赔。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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