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对进口汽车实施品质检验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 经检验不合格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部门对外索赔。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对进口汽车实施品质检验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 经检验不合格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部门对外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