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主管单位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海关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在出口国的检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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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