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主管单位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海关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在出口国的检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