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第四章 淮河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九条

编号标准

(一)当淮河王家坝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7.50米,废黄河高程)或正阳关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4.00米,废黄河高程)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当沂河临沂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三)当沭河重沟水文站流量达到2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四)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24小时,另行编号。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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