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第四章 淮河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九条
编号标准
(一)当淮河王家坝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7.50米,废黄河高程)或正阳关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4.00米,废黄河高程)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当沂河临沂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三)当沭河重沟水文站流量达到2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四)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24小时,另行编号。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