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第三章 黄河洪水编号
第七条
编号标准
(一)当黄河洪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洪水编号。
1. 上游唐乃亥水文站或兰州水文站流量达到25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龙门水文站或潼关水文站流量达到5000立方米每秒;
3. 下游花园口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方米每秒。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另行编号。
1. 上游洪水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
2. 中下游洪水时间间隔达到24小时。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