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第三章 黄河洪水编号

第七条

编号标准

(一)当黄河洪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洪水编号。

1. 上游唐乃亥水文站或兰州水文站流量达到25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龙门水文站或潼关水文站流量达到5000立方米每秒;

3. 下游花园口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方米每秒。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另行编号。

1. 上游洪水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

2. 中下游洪水时间间隔达到24小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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