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长江洪水编号

第五条

编号标准

(一)当长江洪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洪水编号。

1. 上游寸滩水文站流量或三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500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莲花塘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32.50米,冻结吴淞高程)或汉口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7.30米,冻结吴淞高程);

3. 下游九江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0.00米,冻结吴淞高程)或大通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4.40米,冻结吴淞高程)。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另行编号。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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