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长江洪水编号
第五条
编号标准
(一)当长江洪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洪水编号。
1. 上游寸滩水文站流量或三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500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莲花塘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32.50米,冻结吴淞高程)或汉口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7.30米,冻结吴淞高程);
3. 下游九江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0.00米,冻结吴淞高程)或大通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4.40米,冻结吴淞高程)。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另行编号。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