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八章 太湖洪水编号

第十七条

编号标准

(一)当太湖平均水位达到警戒水位(3.80米,镇江吴淞高程)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水位回涨幅度达到0.20米,并且前次洪水消退时间达到120小时,水位降幅达到0.20米时,另行编号。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