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八章 太湖洪水编号
第十七条
编号标准
(一)当太湖平均水位达到警戒水位(3.80米,镇江吴淞高程)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水位回涨幅度达到0.20米,并且前次洪水消退时间达到120小时,水位降幅达到0.20米时,另行编号。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太湖洪水编号
编号标准
(一)当太湖平均水位达到警戒水位(3.80米,镇江吴淞高程)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水位回涨幅度达到0.20米,并且前次洪水消退时间达到120小时,水位降幅达到0.20米时,另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