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七章 松辽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十五条

编号标准

(一)当嫩江尼尔基水库入库流量达到3500立方米每秒,或齐齐哈尔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47.00米,大连基面),或江桥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39.70米,大连基面)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当第二松花江白山水库入库流量达到5000立方米每秒,或丰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8000立方米每秒,或吉林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89.39米,黄海85基面),或扶余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33.56米,黄海85基面)时,进行洪水编号。

(三)当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18.10米,大连基面),或佳木斯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79.00米,大连基面)时,进行洪水编号。

(四)当辽河干流铁岭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60.25米,黄海85基面)时,进行洪水编号。

(五)对于复式洪水,当嫩江、第二松花江、松花江干流的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72小时,另行编号;当辽河干流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另行编号。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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