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

第六条

申请调解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调解方(当事单位或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二)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 (三)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 (四)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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