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
第六条
申请调解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调解方(当事单位或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二)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 (三)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 (四)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
申请调解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调解方(当事单位或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二)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 (三)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 (四)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