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

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争执。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应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