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以下简称纠纷)调解,应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道路运政机构进行调解应当公开,做到依据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公开调解、公平负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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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