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系指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汽车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质量产生纠纷,双方自愿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进行的调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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