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系指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汽车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质量产生纠纷,双方自愿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进行的调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