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纠纷调解

第二十五条

经调解达到协议的,道路运政机构应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附件四),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道路运政机构盖印确认,调解协议书应交当事人各持一份,道路运政机构留存一份。调解即告结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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