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纠纷调解第二十四条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的质量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向道路运政机构递交撤消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随即终止。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