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纠纷调解

第二十四条

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的质量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向道路运政机构递交撤消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随即终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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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