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纠纷调解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政机构在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的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应向当事人双方宣布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双方对技术分析和鉴定存有异议; (二)受条件所限,不能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 (三)案件已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受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纠纷调解
道路运政机构在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的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应向当事人双方宣布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双方对技术分析和鉴定存有异议; (二)受条件所限,不能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 (三)案件已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