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