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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